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三章 複決 條文:第6~7條(共 2 條) 法規: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全文 第6條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有複決權。 第7條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