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4條 法規:訓政結束程序法 類別:憲法 第4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