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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訓政結束程序法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訓政結束程序法
法規類別:
憲法
第1條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 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1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第2條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 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2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3條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 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3條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4條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 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4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5條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 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5條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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