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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法官於法庭執行職務或於監誓時,應依本規則規定穿著制服。
大法官會議主席於監誓時,亦同。

大法官制服為心形領、寬袖長袍,正面及背面形式分別如附圖(一)(二)。
外罩紫紅色絨質披肩,形式如附圖(三)。

前條制服,應採用黑色毛料製作,並得附同色質之方帽,形式如附圖(四)。

大法官穿著制服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白色有領襯衫,並結領帶或領結;女性應穿素色有頸扣有領上衣。

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其服式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之規定,並依前條規定穿著。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