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2條 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議長應即通告於一個月內集會。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並請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