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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4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關(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訂定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範圍之巡查項目、頻率及基準,並適時建立聯合稽查機制,依前揭規定辦理定期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三、兼營附屬事業。四、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五、…
  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
  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前項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
  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5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一、旅客運量資料。二、車輛使用資料。三、營業收支資料。四、服務水準資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系統狀況:包括機構組織及車輛、路線、場站設施等。二、營業盈虧: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三、運輸情形:包括運量、服務水準。四、…
  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下列資料以指定方式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一、基本資料:車站、月台、軌道路線、轉轍器、道岔、機廠、共用車道、變電站等之名稱、位置等。二、系統狀態:車站、月台、路線、運轉保安裝…
  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會計事務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8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維護,並列冊備地方主管機關隨時查對。
  1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9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一、車輛。二、號誌。三、供電系統。四、通信。五、電梯、電扶梯。六、收費系統。七、環境控制系統。八、路線軌道。九、緊急逃生設施。十、消防設施。十一、其他經中…
  1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一、車站月台。二、車門進出口。三、電梯、電扶梯。四、電氣及供電設備。五、緊急逃生設施。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七、危險之處所。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
  1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行車人員訓練,應於事前將訓練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將訓練成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1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3-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恢復通車外,並應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向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彙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
  1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並記錄之。前項檢查之實施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營運機構行車人員至指定檢查機構接受臨時檢查,被指定接受檢查之行車人員不得拒絕之。
  1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5條 …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之監督與檢查需要,得通知營運機構提出報告、紀錄及有關文件或口頭說明。
  1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
  1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通知營運機構。其有應行改善事項者,並應限期改善。營運機構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在限期內改善完竣,並函報地方主管機關。逾期不改善或再次違反者,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18.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為確保大眾捷運系統之公營營運機構在明確經營責任,財務自主,盈虧平衡下,以企業化經營管理,提昇服務品質,符合民眾需要,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