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二章 經營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前項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