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通風度、溫度、噪音。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