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一、車站月台。二、車門進出口。三、電梯、電扶梯。四、電氣及供電設備。五、…
- 第12條大眾捷運系統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運行計畫時,應即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 第13條大眾捷運系統發生之行車事故事件,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分為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
- 第13-1條前條所稱重大行車事故,指營運時段發生下列情事:一、正線衝撞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
- 第13-2條第十三條所稱一般行車事故,指前條所定重大行車事故以外之下列情事:一、衝撞事故: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
- 第13-3條第十三條所稱異常事件,指列車或車輛運轉中遇有下列情事,未造成前二條所定行車事故者:一、列車或車輛分離:列車或車輛非因正常…
- 第13-4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恢復通車外,並應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
- 第14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並記錄之。前項檢查之實施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