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一、車站月台。二、車門進出口。三、電梯、電扶梯。四、電氣及供電設備。五、緊急逃生設施。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七、危險之處所。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