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一、車輛。二、號誌。三、供電系統。四、通信。五、電梯、電扶梯。六、收費系統。七、環境控制系統。八、路線軌道。九、緊急逃生設施。十、消防設施。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前項必要設備,營運機構應每年訂定維護計畫實施,並保存維護紀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