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五章 檢查 第16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及臨時檢查二種,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執行之。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