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三章 維護 第8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維護,並列冊備地方主管機關隨時查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