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二章 經營 第5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一、旅客運量資料。二、車輛使用資料。三、營業收支資料。四、服務水準資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