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二章 經營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系統狀況:包括機構組織及車輛、路線、場站設施等。二、營業盈虧: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三、運輸情形:包括運量、服務水準。四、改進計畫:包括改進事項、方法、進度及需用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