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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平埔原住民族群: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臺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3.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4條 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並應於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分析納入平埔原住民族群。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時,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特予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避免反於歷史事實及國際保護原住民族潮流。
  4.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5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核定,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釋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該民族之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二、該民族之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三、有客觀歷史紀錄佐證該民族為既存於臺灣之…
  5.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7條 …維持族群認同之審查基準如下:一、申請民族之成員有意願組成特定原住民族。二、申請民族之成員有顯著認同自身為該群體成員之自我意識,並有與其文化認同有關之客觀事實可資證明。
  6.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9條 …要件之審查基準如下:一、要件應具體明確。二、要件應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族文化認同之目的。三、要件應符合比例原則。主管機關應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事項於政府公報及機關網站公告周知,供任何人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其公告期間不…
  7.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者,其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五年。必要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徵詢該民族意願後得再延長公告期間一次,延長公告期間以五年為限。符合前項公告之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者,得於公告期間,檢具相…
  8.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3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之民族別,其成員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並得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尚未經核定者…
  9.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4條 …第十二條規定之民族成員名冊者,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10.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5條 父或母為平埔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三、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11.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6條 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雙親之一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一、當事人被收養時未滿七歲。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具平埔原住民身分收養者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12.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7條 平埔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平埔原住民身分:一、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平埔原住民身分。曾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
  13.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8條 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當事人依本法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或從姓,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
  14.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9條 平埔原住民身分別,非依法律規定不得變更。父母屬於不同原住民身分別者,子女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登記或變更身分別。前項規定,於依第十六條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不適用之。
  15.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20條 平埔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登記其民族別;其平埔原住民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前項民族別之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21條 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其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17.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22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政府應維護、保存及發展平埔原住民族群文化;制定政策及規劃區域發展時,應評估對平埔原住民族群文化之衝擊影響,並確保平埔原…
  18. 行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23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
  19. 行政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一、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二、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書費。
  20. 行政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報名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時,應繳納新臺幣九百元整。
  21. 行政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領、換或補發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書時,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一百元。基於推廣傳統狩獵文化之需,初次申請領證時,免收合格證書費,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2.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4.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3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分類如下:一、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藝術、歷史、傳說故事、生活慣俗及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二、原住民族技藝:原住民族傳統之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及其他藝能…
  25.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4條 原住民族專長人士指未滿六十歲之原住民,其專長領域足以支援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
  26.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5條 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一)及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或其他相關證明。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同附件一)申請表著作出版、…
  27.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6條 本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設置審查小組,邀請相關機關、該族群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前項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審查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與申請…
  28.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7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合格者,由本會核發文化及藝能證書。前項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取得認證者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發文字號及年、月、日。三、認證之文化、藝能。
  29.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9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本會網站。
  30.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10條 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經認證合格者,本會應建置資料庫,經認證合格者同意後登錄之,提供需用單位查詢使用。前項資料庫應蒐錄並定期更新認證合格者之經歷、著作、事蹟、教學專長等資料,提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