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7條 法規: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維持族群認同之審查基準如下:一、申請民族之成員有意願組成特定原住民族。二、申請民族之成員有顯著認同自身為該群體成員之自我意識,並有與其文化認同有關之客觀事實可資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