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6條 法規: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之審查基準如下:一、申請民族之民族語言、習俗、傳統及其他文化特徵具獨特性。二、申請民族之成員間就前款文化特徵有持續實踐之民族文化活動或生活事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