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第6條 法規: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6條 本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應設置審查小組,邀請相關機關、該族群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前項其中具原住民身分之審查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與申請者之民族別相同。但經調查或邀請,確實無法達到規定比例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