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21條 法規: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21條 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其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