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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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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24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24條
法規: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2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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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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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當事人依本法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或從姓,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
第19條
平埔原住民身分別,非依法律規定不得變更。父母屬於不同原住民身分別者,子女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或成年後依個人意…
第20條
平埔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登記其民族別;其平埔原住民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前項民族…
第21條
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其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
第22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政府應維護、保存及…
第23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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