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身分認定要件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要件應具體明確。
二、要件應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族文化認同之目的。
三、要件應符合比例原則。
主管機關應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事項於政府公報及機關網站公告周知,供任何人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彙集前項意見,轉交申請人就參採情形提供回應或說明,併入後續審議之參考。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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