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13條 法規: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3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定之民族別,其成員未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成員之身分,並得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之申請,尚未經核定者,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