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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 48 頁-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2條 申請案件應以原始地形地貌最小擾動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配置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並以集中規劃為原則。二、道路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規劃。三、整地應求挖填方最小及平衡,如對申請案件範圍外取、棄土,應取得取、棄土主…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3條 申請案件就使用造成之生態環境損失,應依下列原則於範圍內劃設資源保育區實施彌補復育,其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使用區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一、區位應優先考量自然地形、地貌及地質條件劃設。二、除必要之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等…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4條 申請案件範圍如有其他已依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依本法取得應經申請同意或使用許可者,應徵得既有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相容使用之同意或無反對意見之文件。前項申請案件,涉重大政策或認定疑義者,應…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5條 申請案件以不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國防、海巡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二、為確保航行安全,施工及營運階段,應設置安全警示裝置,並依航政主管…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6條 申請案件應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並以符合以下最小需用為原則:一、擾動原始地形地貌最小。二、改變原有海域與海岸狀態最小。三、採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7條 申請案件應考量海域之自然生態環境與動態平衡,於施工及營運期間,針對海域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妥予規劃避免或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8條 申請案件為彌補或復育其開發所造成生態環境之面積損失,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或同功能性之棲地,且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其面積比例不足時,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得採取下列替代措施:一、於申請案件範圍外補…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9條 為避免影響既有設施功能及防護措施,申請案件應留設適當海事工程之安全距離或緩衝區。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0條 申請案件應按個案情形核定使用期間。前項使用期間之基準,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1條 申請案件不得影響其範圍周邊既有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興辦事業所需設施應以集中連貫設置為原則。二、避免夾雜既有農業生產或經營設施,或不得妨礙該既有農業生產或經營設施之使用。三、非屬農業及其相關設施者…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2條 申請案件不得影響其範圍周邊既有水資源之供應,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妨礙既有上游、下游農業灌排水功能。二、產生生活或事業廢污水者,應採灌排分離方式規劃。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3條 申請案件範圍內興建必要之農業相關設施,應具體說明與當地農業生產經營及產業鏈之關聯性。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4條 申請案件應分析其範圍所在直轄市、縣(市)人口年齡結構、成長與分布之情形、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同興辦事業性質使用案件土地之分布、使用及閒置狀況等,從供需面說明實際使用需求,並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或取得相關意見文件。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5條 申請案件應依使用計畫性質,說明下列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之配合情形:一、維生設施(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力、瓦斯、電信、垃圾及廢汙水處理)。二、教育設施(幼兒園、國小、國中)。三、生活設施(公園、市場、醫療機構)。四…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6條 申請案件應視需要規劃或提供完善之大眾運輸服務或設施,以維持申請案件範圍周邊地區之交通設施服務水準。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9條 …防止、潮害防備等保護林帶及種植定沙植物,提升填築區之穩定性。申請案件為港埠或經國土計畫審議會認定屬情況特殊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1條 申請案件跨二個以上國土功能分區者,應依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所占面積未達二公頃且未達申請案件總面積百分之十,經申請人說明無影響原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目的,並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者,得依所占面積較大國土功能分區之規…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2條 申請人申請案件,應檢具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圖,其書圖文件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發使用許可後,申請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之書圖文件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申請變更內容對照表之格式如附件五。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3條 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繪製土地使用配置圖:一、隔離綠帶或設施。二、不可使用區。三、滯洪設施、環保設施、公共停車場。四、資源保育區。五、聯絡道路出入口。六、保育綠地。七、依法應捐贈之公共設施。八、興辦事業使用項目之使用範圍。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4條 申請案件應針對下列事項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一、使用項目。二、建蔽率、容積率。三、綠覆率。四、透水面積。五、停車位。六、道路系統。七、景觀設計標準。八、環境敏感地區之管制措施。九、實施彌補復育之具體措施。十、其他必要之土…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5條 申請案件依本法有關規定應繳交國土保育費或影響費者,其費用之計算應載明於使用計畫書。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7條 申請案件因情形特殊,無法適用本規則規定者,於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許可條件下,依國土計畫審議會決議辦理。
- 行政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5條 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議期間。
- 行政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受理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 行政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9條 …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繳交開發保證金者,主管機關應駁回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
- 行政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獎金申請案件,由各司法警察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單位初步審核,並彙整提送獎金核發審查會,依審查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
- 行政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8條 …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組成,負責審查第三條第二項獎金申請案件。
- 行政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之。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受理申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二項准駁期間。
- 行政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9條 …零件或彈藥,申請時之前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核定期限內之申請案件,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內政部並得視情節輕重,核定其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之日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得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或持有其…
- 行政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第5條 前條申請案,由本部遴派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遴聘具警政、法學、心理、教育、犯罪防治或詐欺防制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初審:由本部遴派(聘)三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申請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