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條申請案件應分析其範圍所在直轄市、縣(市)人口年齡結構、成長與分布之情形、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同興辦事業性質使用案件土…
- 第45條申請案件應依使用計畫性質,說明下列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之配合情形:一、維生設施(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力、瓦斯、電…
- 第47條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開發面積,以適用為原則,不宜擴大需求,並應明確說明其土地需求之計量方式,並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第48條申請填海造地案件應配合環境條件及施工時序,進行填方料源分配規劃;其料源應無害且安定,以避免破壞海岸與海域之生態保育及養殖…
- 第49條申請填海造地案件應配合各類土地使用目的及需求,考量風向、風速、地形、道路及堤防系統等條件,於主要受風面規劃防風林、飛砂防…
- 第50條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使用計畫範圍內應以重力排水為原則。填海造地案件採離岸式佈置者,其隔離水道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附水…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