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使用計畫範圍內應以重力排水為原則。
填海造地案件採離岸式佈置者,其隔離水道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附水利或海岸工程相關技師簽證:
一、不變更陸域現有水系及現有排水功能為原則,且陸域相關河川及排水之計畫洪峰流量均能納入隔離水道中宣洩。
二、使用計畫範圍內之排水,得視需要納入隔離水道中排放。
三、隔離水道內所容納之實際總排水量,其抬高後之最高水位,應於堤頂高度一公尺以下,且其迴水不能影響現有堤防之安全及陸域洪氾排洩。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0條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二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四款 城鄉發展地區
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