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應依使用計畫性質,說明下列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之配合情形:
一、維生設施(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力、瓦斯、電信、垃圾及廢汙水處理)。
二、教育設施(幼兒園、國小、國中)。
三、生活設施(公園、市場、醫療機構)。
四、安全設施(警察派出所、消防站)。
五、交通設施(道路系統、大眾運輸系統)。
六、其他有關之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
相關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計畫無法配合者,應提出具體可行之替代措施,並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