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4條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二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四款 城鄉發展地區
第44條
申請案件應分析其範圍所在直轄市、縣(市)人口年齡結構、成長與分布之情形、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同興辦事業性質使用案件土地之分布、使用及閒置狀況等,從供需面說明實際使用需求,並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或取得相關意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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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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