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成立獎金核發審查會,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由業務、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組成,負責審查第三條第二項獎金申請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