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獎金申請案件,由各司法警察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單位初步審核,並彙整提送獎金核發審查會,依審查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