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分別給獎。防制詐欺犯罪之獎勵,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有功人員應擇一提出申請。第三條第二項之有功人員有故意申領不實情形者,追繳已發給之獎金;具公務員身分者,並依規定懲戒或懲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