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分別給獎。
防制詐欺犯罪之獎勵,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有功人員應擇一提出申請。
第三條第二項之有功人員有故意申領不實情形者,追繳已發給之獎金;具公務員身分者,並依規定懲戒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