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記大功、記功及嘉獎之規定,由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