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所檢舉之詐欺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二之基準發給獎金三分之一。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發給其餘獎金;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得請領其餘獎金,判決確定前發給之檢舉獎金,不予追回。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卷封存,不得附於偵查卷內。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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