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功人員獎勵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法務部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有功人員獎勵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第一項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