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應以原始地形地貌最小擾動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配置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並以集中規劃為原則。
二、道路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規劃。
三、整地應求挖填方最小及平衡,如對申請案件範圍外取、棄土,應取得取、棄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2條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二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一款 國土保育地區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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