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0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二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一款 國土保育地區 第30條 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並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但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彌補復育者,不在此限。申請案件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說明區位無可替代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