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第七條至第九條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內政部受理第十二條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之。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受理申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二項准駁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