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以不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國防、海巡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二、為確保航行安全,施工及營運階段,應設置安全警示裝置,並依航政主管機關之通報規定辦理。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5條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二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二款 海洋資源地區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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