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6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二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二款 海洋資源地區 第36條 申請案件應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並以符合以下最小需用為原則:一、擾動原始地形地貌最小。二、改變原有海域與海岸狀態最小。三、採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