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2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二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三款 農業發展地區 第42條 申請案件不得影響其範圍周邊既有水資源之供應,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妨礙既有上游、下游農業灌排水功能。二、產生生活或事業廢污水者,應採灌排分離方式規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