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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4條 …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委任或委託執行機構為之。前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非因營運機構過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致非旅客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死亡、傷害之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發給,依本辦法之規定。
  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被害人或其繼承人,就卹金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事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肇事,其肇事原因及其責任,必要時由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聘請專家組成小組鑑定之。
  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1條 …運主管機關申請現場會勘。捷運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會勘時,得請捷運營運機構協助之。
  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2條 …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開工前,應先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及捷運營運機構,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及現況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捷運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工。前項行為,經捷運主管…
  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並副知捷運營運機構。捷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起造人變更施工方法及提出緊急應變計畫。起造人安裝於捷運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行動值,應立即停止施工,派駐…
  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8條 …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會勘。捷運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會勘應通知捷運營運機構參與之,並作成會勘紀錄,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參與會勘之機關名稱、會勘地點及時間。二、現況測量及現況調查之檢視結果紀錄。三、應改善部分之說明。四、其…
  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4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關(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訂定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範圍之巡查項目、頻率及基準,並適時建立聯合稽查機制,依前揭規定辦理定期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1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三、兼營附屬事業。四、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五、…
  1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
  1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前項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
  1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5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一、旅客運量資料。二、車輛使用資料。三、營業收支資料。四、服務水準資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系統狀況:包括機構組織及車輛、路線、場站設施等。二、營業盈虧: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三、運輸情形:包括運量、服務水準。四、…
  1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下列資料以指定方式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一、基本資料:車站、月台、軌道路線、轉轍器、道岔、機廠、共用車道、變電站等之名稱、位置等。二、系統狀態:車站、月台、路線、運轉保安裝…
  1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會計事務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1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8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維護,並列冊備地方主管機關隨時查對。
  1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9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一、車輛。二、號誌。三、供電系統。四、通信。五、電梯、電扶梯。六、收費系統。七、環境控制系統。八、路線軌道。九、緊急逃生設施。十、消防設施。十一、其他經中…
  1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一、車站月台。二、車門進出口。三、電梯、電扶梯。四、電氣及供電設備。五、緊急逃生設施。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七、危險之處所。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
  2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行車人員訓練,應於事前將訓練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將訓練成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2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3-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恢復通車外,並應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向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彙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
  2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並記錄之。前項檢查之實施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營運機構行車人員至指定檢查機構接受臨時檢查,被指定接受檢查之行車人員不得拒絕之。
  2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5條 …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之監督與檢查需要,得通知營運機構提出報告、紀錄及有關文件或口頭說明。
  2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
  2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通知營運機構。其有應行改善事項者,並應限期改善。營運機構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在限期內改善完竣,並函報地方主管機關。逾期不改善或再次違反者,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26.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為確保大眾捷運系統之公營營運機構在明確經營責任,財務自主,盈虧平衡下,以企業化經營管理,提昇服務品質,符合民眾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27. 行政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等。財務報表應附註揭露永久受限淨值、暫時受限淨值及指定用途淨值之時間、條件、受限原因、種類、金額及解除限制之條件等。
  28. 行政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等。
  2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造成淨值增減之其他項目,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財務報表應於附註中揭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項目之期初提撥餘額、當期提撥金…
  30.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其委任之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依前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為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前項除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由代操作營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