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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8條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2.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4條 …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懲戒法院研究考核科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審判長促請注意:一、懲戒法庭公務員懲戒案件,逾六個月。二、職務法庭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職務案件,逾一年二個月。三、上訴案…
  3.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如格式一),經承辦法官及其審判長核閱,並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陳報司法院:一、懲戒法庭公務員懲戒案件,逾…
  4.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7條 院長或審判長審核第四條之通知或第五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5.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8條 …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一、依法停止審理程序。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羈押、執行,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
  6.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應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7.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6條 …,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
  8.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8條 …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支領費用。
  9. 考試考試院組織法 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10. 考試考試院組織法 第7條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11. 考試考試院組織法 第8條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12. 考試考試院組織法 第9條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13.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9條 …院收到前項申請書,經承辦法官核章後,移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以暫付款或零用金,送總務科匯寄申請人。證人、鑑定人收到前項旅費,應按期到庭作證、鑑定,並於訊問、鑑定完畢後,依第八條之規定,補辦申請日費…
  14.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小及社會一般薪資狀況等因素酌予核定後,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一份附傳票移總務科付款,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
  15.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提出總費用數額之請求,由承辦法官審核後送總務科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命當事人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繳納取據為證。
  16.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4條 …項目及其金額,經科長、法官、庭長審核,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法院經費內報支。前項由法院經費內報支之費用,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其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
  17. 立法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1條 立法院為禮遇卸任院長、副院長,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之卸任院長、副院長,指曾任院長、副院長之現任立法委員。
  18. 立法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2條 卸任院長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禮遇︰一、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二、交通工具及司機。三、隨扈一名。前項所需司機,由立法院現職人員調充之,隨扈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卸任副院長之禮遇,…
  19. 立法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3條 卸任院長、副院長於再任其他公職,且享有前條同等或類似待遇時,或因案判刑確定者,不得享有前條禮遇。
  20. 立法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提報院會後實施。
  21. 考試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推薦。前二項之人員請頒本獎章,亦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或本院所屬部會首長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考試院考銓獎章事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22. 考試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第6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23.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本院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全院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24.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三、各單位職員之調配。四、職員之指揮、監督與紀律之整飭。五、職員任免、考核之核擬。六、職員請假未滿一月之核准。七、編造概算、預算、…
  25.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報告院長:一、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二、經院長決定原則後,有關技術事務,依法處理之文件。三、對外為手續之詢問洽商,及查案答復之文件。四、對外徵集密件資料,及收到密件之復文…
  26.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
  27.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本規程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28. 立法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29.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條 …應由委員親自為之。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30.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條 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