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2條 法規: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類別:立法 第2條 卸任院長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禮遇︰一、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二、交通工具及司機。三、隨扈一名。前項所需司機,由立法院現職人員調充之,隨扈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卸任副院長之禮遇,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