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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4條
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4條
法規:
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類別:
立法
第4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提報院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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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卸任院長、副院長於再任其他公職,且享有前條同等或類似待遇時,或因案判刑確定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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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立法院為禮遇卸任院長、副院長,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之卸任院長、副院長,指曾任院長、副院長之現任立法委員。
第2條
卸任院長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禮遇︰一、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二、交通工具及司…
第3條
卸任院長、副院長於再任其他公職,且享有前條同等或類似待遇時,或因案判刑確定者,不得享有前條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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