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3條 法規: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類別:立法 第3條 卸任院長、副院長於再任其他公職,且享有前條同等或類似待遇時,或因案判刑確定者,不得享有前條禮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