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8條 法規: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類別:立法 第8條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