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人以上同票數時,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