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3-1條 法規: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類別:立法 第3-1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其推選主席會議,由資深者主持,資同者以年長者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