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1-1條 法規: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類別:立法 第1-1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