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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法規:
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
立法
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本規程經
院長
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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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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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立法委員依規定自行聘用公費助理,其聘用期滿或終止契約不予聘用時,原即通知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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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本院為謀各處、局、館、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之密切配合,以增進行政效率,得定期舉行相關會報。
第32條
(刪除)
第33條
本院警衛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員警負責,依警察法規服務,並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第34條
(刪除)
第35條
立法委員依規定自行聘用公費助理,其聘用期滿或終止契約不予聘用時,原即通知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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